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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運送合約

茲受會員(下稱乙方)委託,從海外運送委託貨件回臺灣,雙方同意遵循下列條款:

立契約書人

業務承攬方:展威聯運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業務委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辦理乙方貨物委託甲方運送事宜,為避免日後有發生誤解與爭議,雙方特訂立本契約,

並約定凡經委託所運輸服務,無論是否簽立託運單,皆視為接受本合約條款之約束如下:

第一條、貨物申報責任

  • 1. 甲方提供乙方海外代收包裹服務,乙方寄送至甲方所提供之海外收受處之包裹收件人相關資料須遵照甲方規定方式填寫,如未依規定填寫而導致包裹遭到拒收、退件或遺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有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 2. 乙方應依兩國海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託運物品內容,如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 3. 為維護飛航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查驗委託運送貨件,乙方不得拒絕。

第二條、不得運送貨物事項

  • 1. 爆炸性、殺傷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及放射性等之危險物品。
  • 2. 毒品及吸毒器具。
  • 3. 妨害風俗文化之圖書、照片、雕刻品及器具。
  • 4. 妨害商標著作權之物品。
  • 5. 貨幣、金銀、珠寶及有價證券。
  • 6. 含有液體或易腐爛之物品。
  • 7. 活的動物、植物、種子。
  • 8. 出、進口相關法令限制進口之物品,如有未盡之處以兩國海關法令規定為主。
  • 9. 甲方有正當理由拒絕運送之物品。

第三條、承攬決定權歸屬

為遵守國際及我國運送法規及維護服務品質,甲方保留是否承攬之權利。

第四條、貨物保險及保費負擔

  • 1. 乙方託運貴重物品時,應加保險並自付保費。
  • 2. 貴重物品託運乙方應事先告知甲方。
  • 3. 甲方就貴重物品之認定具有最終解釋權,並要求乙方進行投保及負擔保險費用。

第五條、 運送方式

甲方委運服務包含國際運輸 / 出、進口報關 / 台灣境內宅配服務。

第六條、運送物品包裝與標示

  • 1. 乙方託運之物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以免於運程中發生破損、滲漏及衍生其他損害等情事。﹝例如:易碎品、液體、膏狀及粉末原料,必要時應提供成份分析表;高單價物品等應自行以木箱或硬紙箱等包裝完整保護。﹞。因乙方或乙方之供貨商包裝不良而導致破損或短少、變形,甲方不予理賠,由乙方對所生損害自負相關責任。
  • 2. 有關交運貨物之品名、數量、包裝明細、價值乙方必須提供正確的資料,如因乙方所提供之資料不確實而遭扣關、罰款等;概由乙方自負全責。

第七條、乙方提供出/進口相關資料期限及未遵期提供之處置

  • 1. 出/進口相關資料乙方應於包裹送達集貨處前提供於甲方。
  • 2. 如包裹送達倉庫時未提供資料又未指示甲方處理方式,第8天開始計算倉庫保管費。
  • 3. 包裹存放於倉庫超過30天之包裹,乙方同意甲方逕將託運物品拋棄處理,又因此所生逾期倉儲等費用(以每件每天50元台幣計),乙方仍應支付。

第八條、貨故理賠

  • 1. 乙方於受領託運物品時如發現異狀,應即拍照存證並於託運憑單簽註保留意見,作為賠償依據。
  • 2. 本託運物品處理發生、損壞、遺失之賠償責任:
    • (1) 除外責任:其發生係下列原因而致者本公司免負賠償責任:
      • A.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天然災害、交通事故等)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者。
      • B. 因出口國或進口國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查驗貨、消磁、扣留、沒入等)而致者。
      • C. 託運物品係屬瑕疪品者(如二手品、廢品、送修貨品等)。
    • (2) 託運物品發生損壞、遺失時,甲方所負之賠償責任,按乙方填寫之物品價值或每公斤運價三倍計算,二者取其較低者為賠償標準,又每一委託單最高賠償金額為5,000元台幣。

第九條、乙方協力義務

  • 1. 乙方使用甲方之本服務時,應提供包裹收件人名、國民身分證號、連絡電話、收件地址,俾便甲方代辦進口報關。
  • 2. 又甲方將依乙方所填委託代運之收件人資料與物品名稱及價值作為進口時的報關依據,如遇海關查驗時必須提供包裹收件人之個案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如乙方不願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或匿報,則本契約不成立,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乙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運費等相關費用計算

  • 1. 國際運費及通關相關費用價格,依照網站上公告為準。
  • 2. 國內運費及通關相關費用價格,依照網站上公告為準。
  • 3. 重量計算採每箱秤重,每500g為計算單位,不足則以500g價算。所有服務收費皆以新台幣計價。( 材積重計算方式為物品外箱 長 x 寬 x 高 ÷ 6000 [單位:公分] )
  • 4. 海關收取之稅費:依海關核定之金額計收,款項由甲方以新台幣先行代付,關稅收據將隨貨附上。 ( 現行稅法規定,當物品完稅價格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元時可能將會產生進口關稅 )
  • 5. 甲方先行代付之進口關稅及相關規費,於該件包裹通關進口後併入運費結算。
  • 6. 其它服務:如有其它服務需求,如保值保險、加強包裝、逾時倉儲租金、或貨到付款等,費用另計。

第十一條、付款方式

  • 1. 國際運輸費用與國內運輸費用當包裹送抵台灣時,乙方收到通知後於3日內刷卡付款。
  • 2. 乙方延遲支付包裹抵台後相關費用逾7日時,甲方得終止所有作業服務契約。

第十二條、違約金

  • 1. 乙方如違反本契約,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為貨物金額之2倍金額。
  • 2. 甲方如違反本契約,甲方應賠償乙方違約金貨物運送費用之2倍金額。

第十三條、甲方運送完成條件

  • 1. 甲方將貨物送達乙方或乙方指定之收貨人時視同運送責任完成。
  • 2. 如有指定收件為工廠或辦公大樓收發室或集中收件區之旅館、政府機關、大學校園或其他協會組織之託運物品,由甲方將物品送至集中收件區簽收後,視同運送責任完成。
  • 3. 因貨品清關延宕或遞送途中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患、暴動、戰爭、封港、禁運、罷工、停工或其他出於天災或政府法令…等﹞不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運送貨物或遲延運送等,乙方同意甲方繼續作業或退返貨品,不得藉詞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逕自扣押應給付甲方之費用。

第十四條、期間及終止

本契約如任一方有意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契約終止或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視同雙方同意本契約繼續有效不另訂契約。

第十五條、貨物未領取之處置

  • 1. 甲方運送乙方所委託運送貨物至乙方指定之地點不獲乙方收取、或乙方拒絕受領等情事,經甲方以90日期間催告乙方,乙方仍不領取,乙方同意甲方變賣貨物以清償乙方所積欠乙方之委託運送費用。
  • 2. 貨物如為易腐爛之物品,甲方運送乙方所委託運送貨物至乙方指定之地點不獲乙方收取、或乙方拒絕受領等情事,乙方同意甲方變賣貨物以清償乙方所積欠甲方之委託運送費用。
  • 3. 甲方變賣貨物以清償乙方所積欠甲方之委託費用,以及變賣程序等費用,如有剩餘,甲方通知乙方領取,乙方如不領取,甲方將提存於新北地方法院。

第十六條、訴訟管轄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詳閱並同意合約內容

申請本站會員時,會員申請合約頁中按下【我已詳閱並同意合約內容】按鈕,既代表同意以上條件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附記:自乙方填寫代運委託單之日起,30日內日本收貨處如未確認收件,並經甲方確認時,乙方填寫之代運委託單失其效力,甲方得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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